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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9号(关于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联网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9号(关于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联网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有关事宜的公告)
2016-06-30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公告〔2016〕39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60628 【生效日期】2016070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进一步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实施,自2016年7月1日起,中韩海关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将实时交换《协定》项下货物原产地数据。现就《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7月1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须按照以下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

        (一)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9>原产地证书编号”。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进口报关单申报商品与原产地证书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报关单商品序号与原产地证书项目编号应当一一对应。同一批次项下享受和不享受《协定》协定税率的商品可以在同一份报关单中申报,但是不享受协定税率商品的序号不能填写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单证对应关系表”填写示例见附件。

        (二)进口报关单上申报的原产地证书编号与原产地证书所载编号一致。

        (三)进口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成交计量单位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四)进口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数量不能大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数量。

        (五)进口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应当在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内。

        (六)原产地证书所列的所有商品应当为同一批次货物。

        二、进口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HS编码前6位应当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HS编码前6位一致。

        三、自2016年7月1日起,对于海关尚未收到有关原产地电子数据的进口货物,进口人申报进口时,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将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在2016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含9月30日当日,以下同),对于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情况,进口人可选择继续申报。

        自2016年10月1日起,对于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情况,进口人应当按照现行规定申明适用《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并申请办理有关货物的担保放行手续。

        四、自2016年7月1日起,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出口人)须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出口报关单)。

        同一原产地证书项下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同一份出口报关单申报。

        因特殊情况海关无法正常接收签证机构出口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造成企业出口申报时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企业可按照海关告知要求办理通关手续。

        五、对于出口人在货物出口时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填制出口货物原产地信息的情况,海关可应出口人的申请办理出口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有关原产地信息。

        对于货物出口后原产地证书发生修改的情况,出口人可在签证机构补发有关原产地证书后告知海关有关情况;对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出口报关单的,海关可应出口人的申请办理出口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有关原产地信息。

        六、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海关总署2015年第63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和第二条第(二)项内容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6月28日

        附件

“单证对应关系表”填写示例

        例如:报关单第1、3、4、5、8、9、10项为享受《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的商品,且其分别对应原产地证书第3、1、4、5、6、7、8项,则“单证对应关系表”应填写为:



报关单项号

对应随附单证项号

1

3

3

1

4

4

5

5

8

6

9

7

10

8